
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规则或淘汰小型车企
工信部产业政策司8月31日公布《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》(以下简称“管理规则”)的征求意见稿,首次明确设立乘用车生产企业需要符合的详细条件,定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。该管理规则列明,乘用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包括: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、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;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;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;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;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;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。我国在2004年就曾颁布《汽车产业发展政策》,这项政策要求,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,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,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,要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,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。但是仅限定了大方向,在工信部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中,指出了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、研发、检验等方面的能力以及相应的设备,这就使得企业必须要投入不小的资金用于完善设备。工信部这项新的“管理规则”指出,工信部应当按照随规则颁布的《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》,对申请变更的企业进行考核;达不到上述准入条件要求的,将暂停其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其生产资质。据悉,该条款针对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的乘用车生产企业,这些企业出现企业重组、变更股权或股东、变更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(如产业转移)、扩展产品类别或增加品种,均应当向工信部重新提交申请材料。而且工信部的考核在车企建成投产之前进行,一旦考核不通过,就会导致新车型无法列入工信部的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》,从而车企售出的乘用车无法在公安部门“上牌”。此外,对于车企持续满足上述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,工信部将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。从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,工信部通过文字的形式向乘用车企业设定了一系列准入要求,考虑到这些生产、研发能力所匹配的设备耗资不菲,因此可能有一些规模小的汽车企业不能通过考核。不过由于工信部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,因此执行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。